实践中,存在“中间人”的行受贿犯罪事实较为常见,有的“中间人”深度参与行受贿过程,甚至从中截取贿赂,对于这种情形如何准确评价“中间人”的行为性质,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李某,A区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欧某,A区某公司职员,与李某系发小,两人一直交往密切,欧某多次请托李某利用职权办事,李某均有求必应。刘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1月,刘某知道欧某与李某关系密切后,遂向欧某提出请李某帮助承揽A区的某土方工程,承诺给予好处费。2018年2月,欧某向李某转达了刘某的请托,李某同意并与欧某商定索要120万元好处费二人均分。后欧某告知刘某工程可以干但需150万元好处费,刘某答应。在李某帮助下,刘某所在公司承揽了某土方工程。2018年6月,刘某将150万元现金交给欧某,欧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