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对于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在从事公务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行为,应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准确认定罪名。
基本案情
刘某,2015年至2020年任甲市乙房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属国企,以下简称乙公司)总经理。2004年,甲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乙公司管理市直管公房5800栋(直管公房一般是指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