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三)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2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3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
4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关于做好朝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