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实施的借贷等行为系正常市场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部分公职人员借民事行为之名,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之实,这就需要把握公职人员是否存在不正当职务行为、是否存在权钱交易行为等因素,精准区分正常民事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与受贿犯罪行为。本案中,罗某某向周某、李某出借资金并获得大额回报,为何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罗某某“借款”500万元给彭某并获得30万元“利息”,应怎样认定?罗某某从请托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应如何定性?我们特邀请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吕海波重庆市綦江区监委派出第四监察室主任
何忠禄重庆市綦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邵光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李春梅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