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返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09-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至第五款:“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 ……
继续阅读(剩余:60.6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0514820250914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