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徐州分公司电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入库时间:2016-06-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64号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电信服务合同/告知义务/有效期限/违约

裁判要点

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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