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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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法释[2017]18号

(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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