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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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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