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入库时间:2000-03-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 ……
继续阅读(剩余: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155020250507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