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入库时间:2010-02-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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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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