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释〔2009〕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
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