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入库时间:2010-02-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释〔2009〕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

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 ……
继续阅读(剩余:74.7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0472120250506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