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9号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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