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由股东会决议的40类事项
新《公司法》下,由股东会决议的40类事项
入库时间:2025-07-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

1)议事规则

①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②一人公司的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③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④其他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⑤股权转让,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⑥选举董事、监事,章程没有规定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2)不得决议的事项

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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